欢迎进入陕西省工程咨询协会网站 会员登录 | 注册
扫一扫,加关注
了解更多协会动态

执业准则(行业规范)

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规程

作者:管理员 日期:2018/12/7 15:21:34 来源:工程咨询协会 浏览:8499次


    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第25号令)精神,加强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健全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体系,规范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活动,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指导下,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发展需要,对《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试行)》(中咨协培〔2015〕16号)进行了修订,2018年11月20日正式印发《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规程》,全文如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增强其职业素养,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 年第25号令)、《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和《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承担全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具体工作,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咨询工程师(投资)。

第四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应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实效,为经济社会和工程咨询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继续教育是逾期初始登记、继续登记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内容由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

公需科目是指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标准规范、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是指咨询工程师(投资)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七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包括远程教育、面授教育、企业内部培训和其他形式四种方式。

(一)远程教育

远程教育由中咨协会提供教育平台,统一组织实施。远程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二)面授教育

面授教育包括中咨协会、地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根据各自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举办的培训班、研讨班、论坛及学术讲座等。

面授教育应当围绕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紧密结合工程咨询业务实际需要开展,内容以专业科目为主。

开展面授教育的机构应与工程咨询行业相关、满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第25号令)的相关要求,经中咨协会确认方可开展工作。

(三)企业内部培训

工程咨询单位可以根据本规程,自行组织适合本单位发展需要和岗位要求的教育培训活动,并计入专业科目学时。

(四)其他形式

以下情形可以折算继续教育学时,折算标准见附表。

1、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

2、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或国务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委托,承担与工程咨询有关的战略规划政策类课题研究等。

3、受中咨协会或地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委托,承担行业相关工作。

4、获得中咨协会或地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评选的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

5、获得菲迪克工程项目奖。

6、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工程或经济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7、完成工程咨询方面的专著或论文等。

8、其他。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九条 中咨协会承担全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组织管理与实施的具体工作,并负责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平台的建设与维护。

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平台登录入口设在中国工程咨询网(www.cnaec.com.cn)。

第十条 各地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协助中咨协会做好本地区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的相关工作,符合第八条要求的可根据需要组织与本地区工程咨询业务相关的面授教育。

第十一条 中咨协会负责做好远程教育课程的编写和录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的面授教育。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八条要求的地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和其他培训机构应制定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具体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授课老师等)经中咨协会审定后通过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平台向社会公布。培训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及时将培训合格人员信息上传至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平台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把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活动可按成本收取必要的费用,并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组织管理,课程建设,师资酬劳,培训场地租赁,远程教育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与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应本着诚信原则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撤销其当年内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且3年内不得申请登记。已取得执业资格的,注销其执业资格。

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执业资格检查事项,并记入个人执业档案。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本规程规定组织实施,不得违规操作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违反相关规定的,责成其改正;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组织单位应本着诚信原则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如发现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继续教育组织单位将不再被认可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中咨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试行)》(中咨协培〔2015〕16 号)同时废止。

《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规程》附表.doc


上一篇文章:关于印发《中国工程咨询业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下一篇文章:关于印发《中国工程咨询业行业自律公约 (2023年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