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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含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

作者:管理员 日期:2018/8/16 17:46:58 来源: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浏览:8312次

陕建发〔2018〕238号

 

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文物局、省人防办、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消防总队,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政府: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依据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三年行动计划》和《2018年工作要点》,对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学习借鉴江苏、浙江、上海、天津等省市的做法,特研究制定《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办事指南、办事流程,现印发你们参照执行,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尽快落地、取得实效。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10日

 

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全省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增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和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三年行动计划》和《2018年工作要点》,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和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基本原则

  (一)切实转变服务理念。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尽快建立工程建设项目预审服务机制,变坐门等客为主动上门服务,提前研判项目的可行性,逐一列出工程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清单,盯着问题跟踪指导,使问题在一线解决、进度在一线体现、成效在一线显现,保证申报材料一次性申请成功、要件齐全完备。

  (二)精简整合再造流程。坚决取消各种没有法定依据的搭车事项、前置条件及中介服务。必须进行许可审查的事项,能并则并,能合则合,同一审批事项不再其他环节重复审查,最大限度地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办理程序。

  (三)大胆创新审批方式。各级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创新行政审批模式,大胆推行书面承诺、函证办理并行等方式,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单位依据有关函证办理相关事项,承诺所有项目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达到项目卷宗资料完整、审批案卷材料齐全。

  (四)各部门加强协同联动。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审查任务(各阶段牵头部门分工见办事流程)。

  三、推进措施

  (一)整合优化审批流程。

  1.清理规范审批服务事项。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等事项。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认证报告审查,纳入取水许可。取消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自行设立的没有法定依据的保证金、押金、保险、市容规费收缴、资金到位证明等施工许可前置事项,改为由建设单位在承诺时限内缴纳各种规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优化细化联合审批流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按照政府投资的审批类、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分别细化审批流程,确定审批阶段和审批事项。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3.实行一口进件、一口出件。各市(区)政府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力量整合,配精配强业务骨干,依托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集中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牵头负责,并联审批”的运行模式,统一接件、统一出件。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并联审批制度,由各市(区)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文物局、省人防办、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消防总队等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尽量减少审批前置条件。

  1.精简整合审批、核准前置条件。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审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及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只保留规划选址(审批类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后完成)、用地预审两项前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环保厅、省地震局等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探索“区域评估”审批模式。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以功能区或园区为单位,依据控制性规划,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现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评价结果、规划目标统一,缩短项目落地时间。(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地震局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3.大胆创新试行承诺办理方式。对于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或对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公布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企业向相关审批部门出具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按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后,启动项目建设;审批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没有履行承诺的,依法予以处理,由企业承担违反承诺造成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依托社会公共信用平台,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不得适用承诺审批制度模式。(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简化建设项目审批环节。

  1.精简整合项目审批评审环节。符合控规及规划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有关土地手续后,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规划条件核验,与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合并审查。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各个阶段实行同步并行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审批办理的事项,实行由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审批服务窗口统一协调,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同步联合图审、联合踏勘、联合验证、多证联办,做到“一窗受理、并联评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同步办理。(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3.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承诺办理时限。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最大限度压缩施工许可办理时限。对标全国统一标准,逐步实现我省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分别压缩至120个工作日、9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简化优化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1.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手续。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非国有资金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发包方式,有关部门依据发包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2.优化建设项目招标办事流程。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选择委托招标和全部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可先行开展招标活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同步办理,不再单独核准。对审批类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在保证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前提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可协商确定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项目单位依据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核准意见办理开标手续。(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发改委等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五)全面推行四个联合会审模式。

  1.推行并联评价(审)的办理方式。推行并联评价模式,由拥有多项技术咨询资质的同一家或几家咨询服务机构,选择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联评价项目组”,同步编制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类)、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类)、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职业卫生评价、安全评价、地质灾害评估等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推行并联评审模式,同一阶段的评审事项统一组织并联评审,一站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评审、职业病危害评价评审、安全评价评审、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节能评估评审、地质灾害评估评审等工作。并联评价(审)制度及专家库建立,由各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推行施工图并联审查的方式。加快推进施工图并联审查,按照“统一标准、整合机构、联合审查、结果互认、共同监管”的思路,对已取得经住建、人防相互认定的图审机构,在充实专业技术审查人员后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消防、人防等综合技术图审能力后,由其集中进行施工图审查,消防、人防不再单独进行相关技术审查,依据图审机构的审查报告进行核准确认。多图联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区)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人防办、省消防总队牵头负责,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3.推行联合踏勘的办理方式。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各阶段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服务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审批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的,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综合窗口统一提出申请,牵头部门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统一进行现场踏勘,由窗口一次性向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联合现场踏勘管理办法由各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4.推行联合验收的办理方式。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以测代核查、核审分离、多验整合、依法监管”的思路,对涉及规划、环保、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的验收测量事项,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由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联合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竣工综合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材料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实行竣工备案一次性即时办理,整合各类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环节。联合验收实施办法由各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人防办、省消防总队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六)加快项目审批信息化建设。

  1.搭建项目联合审批监管系统。各市(区)要加强统筹安排,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2018年底,渭南市、延安市建成审批管理系统,接入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上简称“在线平台”);2019年,省级及其他各市建成审批管理系统并接入在线平台,项目涉及的所有事项、手续和环节实现一口式、同步并联办理,集成相关基础信息、投资项目信息、办理过程信息、审批业务数据,全程锁控项目信息和办理过程。

  2.实行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共享。依托在线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快推进省、市(区)、县三级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行申请材料、审批证照和批准文件电子化,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实现信息资源实时共享。同时,逐步运用CA(电子认证机构)认证和电子签章等安全技术,有效解决项目审批互为前置条件、重复提交申请材料等问题,形成全过程信息资源共享的工作平台。(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等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七)提升项目审批服务效率。

  1.清理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市(区)要全面清理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凡没有法定依据或国家已明文废止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环节和中介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要件一律取消,各类评价事项与行政审批并行推进,不得重复审查、互为前置、相互制约。

  2.大胆创新中介服务模式。各市(区)要通过设立中介服务窗口、全程代办、成立中介服务超市、培育“联合中介”机构等形式,按照承诺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委托人提交的材料、文本格式内容“四规范”要求,加强中介机构服务行为规范,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各类报告的评估(价)、编制、审查及测量(绘)任务,不得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进。

  3.加强中介市场行为监管。各市(区)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市场执业行为的监管,实现中介服务提供的行政许可要件与行政审批信息纵横联动、互联互通。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强化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将中介机构提供项目审批要件评价结果纳入其信用档案,并在行政许可服务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八)完善项目审批服务机制。

  1.建立联合预审服务机制。各市(区)要依托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窗口建立提前预审服务机制,针对不同类型项目提前介入、上门服务、超前辅导、预审预核,指导建设单位充分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申报材料要件齐备、一次性达到窗口进件的规范要求。

  2.严格落实“一口受理”。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服务事项,由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指导建设单位“一口进件”,然后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阶段并行办理、锁定时限,审批办结后由窗口“一口出件”。

  3.提供联合审批服务保障。市(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畅通工作渠道,尽快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运行机制,为实施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做好各项服务保障,落实联合审批服务场所、设备设施以及现场踏勘、上门服务所需车辆,实施联合审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九)切实提高项目审批质量。

  1.建立联合审批会商会审协调机制。各市(区)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积极推动项目联合审批办理进度,及时协调解决联合审批中遇到的问题。涉及省级审批事项,依照各市(区)项目审批运行模式,相关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审查服务事项。

  2.不断完善项目联合审批监管系统。通过在线平台获取项目统一代码,将项目代码作为项目全周期唯一的身份标识代码,完善到期预警、超期警示、催办督办、过程纠偏、异常处理等功能,打通全省纵向、横向相关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信息共享通道,实现审批流程全公开、审批信息全共享、审批行为全监控。

  3.采取随机抽查形式加强检查督导。结合季度、半年和年终营商环境考核,采取随机检查施工许可证办理、随机抽取上报项目等方式,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应进未进联合审批程序办理、未严格执行联合审批流程和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等问题,限时进行整改,并将抽检情况纳入各市(区)考核通报。(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十)加强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

  1.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把关项目审批,并对行政许可审查的内容负责,制定规范项目审批实施的具体措施,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推进项目审批规范化、标准化。

  2.强化谁主管、谁监管。各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未在承诺时限内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建议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从严从快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整改。

  3.实施全过程有效监管。各市(区)政府要厘清审批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界限,实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管理模式,坚决纠正项目审批和监管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实现全过程、全环节、全方位监管。(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操作流程

  通过审批流程再造和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公共设施接入服务行为,推动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公共设施接入服务流程规范化和标准化,实现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2018年底前,渭南市、延安市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120个工作日,其他各市及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120个工作日;2019年,渭南市、延安市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90个工作日,全省所有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120个工作日;到2020年,全省实现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建设项目12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90个工作日办结的目标。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类型划分审批流程,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分为立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分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规划及用地审批、项目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各阶段许可事项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施工许可证核发、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

  前期土地储备整理。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统一采用“标准地+承诺制”的供给模式,由土地储备机构牵头办理国有储备土地出让前的用地相关手续。土地整理期间,涉及国家安全事项、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评估、工程项目绿化、防洪影响评价、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及现势地形图、土地实测等有关审批(查)服务事项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受让方取得土地时,有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许可、建设用地预审等前期手续应全部完成,其中依法确需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由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在承诺时限内依法办理。本阶段未涉及建设单位,不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计时。(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第一阶段项目核准备案及用地许可阶段

  本阶段由发改部门牵头,累计用时15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10个工作日,涉及中介服务及其他许可事项并行推进。建设单位首先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备案类无需编制)、建设项目节能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取得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其他评估审查事项按照办理事项要求完成。然后持相关材料到窗口统一进件,同步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取得国有土地不动产权登记及取水许可、地名命名变更等事项。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即可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权籍测量,申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第二阶段:项目规划、用地审批阶段

  本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累计用时60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20个工作日,涉及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工程招投标及其他许可事项并行推进。建设单位首先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文件,同步开展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工作,同步编制施工图设计、人防工程防护设计文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消防设计、节能设计及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等;相关材料齐备后到窗口统一进件,同步办理规划条件核验确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同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施工图联审,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受理资格预审文件,组织投标人资格预审;适时发布建设建设项目投标公告,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第三阶段:项目开工许可阶段

  本阶段由住建部门牵头,涉及事项即时办结。建设单位完成法定审批审查事项后,持相关材料到窗口统一进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核发。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第四阶段: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本阶段由住建部门牵头,累计用时15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10个工作日,中介服务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主体竣工,同步完成竣工图纸、各类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监测报告、各种设施的检测合格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填写相关专业竣工验收申报表、相关文字材料说明后,到窗口统一进件,提出竣工验收联合验收申请。相关部门对涉及的人防、消防、环保、绿化、档案、国家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等进行专项联合验收、限时办结,建设单位同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人防办、省消防总队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建设项目

  第一阶段:立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

  本阶段由发改部门牵头,累计用时35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25个工作日,涉及中介服务及其他许可事项并行推进。办理土地手续前,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节能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国家安全事项、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核定用地图、现势地形图,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同步办理相关审批(查)的事项,然后持相关材料到窗口统一进件,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同步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核发、项目可性研究报告评审等手续,同步开展防洪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绿化、文物保护等编制工作及必须进行的审查事项。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涉及需办理的事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抗震设防要求备案。

  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后,即可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需要进行权籍调查的应当委托权籍调查机构进行权籍调查,无需再单独委托测绘。(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第二阶段: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本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合并为初步设计审批阶段,累计用时65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23个工作日,涉及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及工程招投标并行推进。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的同时,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同步开展勘察、设计与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同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交通影响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及权籍测量等文件,然后持相关材料到窗口统一进件,同步办理规划条件核验、初步设计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及取水许可、地名命名变更等手续,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步编制施工图设计、人防工程防护设计、消防设计、建设项目节能设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消防设计及规划放线测量;同步完成相关技术审查,并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多图联审,同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受理资格预审文件,组织投标人资格预审;适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第三阶段:项目开工许可阶段。该阶段由住建部门牵头,涉及事项即时办结。除增强最高限价备案外,操作流程与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相同。(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第四阶段: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本阶段涉及办理事项(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时限(20个工作日)与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相同。(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人防办、省消防总队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部署要求,从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将这项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结合本地区实际,全力组织推进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实施工作。

  (二)认真抓好落实。各市、区(县)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研究细化实施细则,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紧密衔接,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结合本地实际,加大改革创新、流程再造的力度,推进“提前介入、多评合审、多图联审、并联审批”落地生根,减少重复要件,压缩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整体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三)严格执行规程。各阶段牵头部门要按照中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涉及的事项、要件、流程进行统一设计和相应调整。各配合部门要将建设项目涉及的各项审批、审查集中在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办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抬高门槛、擅自增加要件、人为增加环节、随意增设前置条件等行为,确保项目依法合规、高效审批。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对相关改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将会同省考核办、省统计局加大检查抽查力度,对违反联合审批规定的有关行为严格追究责任,严肃查处不按照联合审批规程办理、让企业和群众“分头跑、多次跑、长时间跑不出结果”的问题,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纳入综合绩效考评,保障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办事流程

     2.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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