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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日期:2019/12/2 0:00:00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427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9〕3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30日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稳步推进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和内容

在深入总结我省近年来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自2019121日起,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我省设定的1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见附件12)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争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其中,对中央层面设定的不涉及地方事权的事项,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统筹推进。

二、试点任务

(一)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经营许可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13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

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场监管等行政审批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审批改为备案(8项)。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要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等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依规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实行告知承诺(62项)。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并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4.优化审批服务(450项)。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由自贸试验区实施更为便捷高效、能够有效承接的事项,应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自贸试验区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最大程度实现区内企业就近办事。二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同时,鼓励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二)落实改革相关配套政策。

1.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等行政审批部门要商有关主管部门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等行政审批部门要根据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精准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推送至市场监管等行政审批部门。

2.强化信息归集共享。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省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企经营政府信息集中共享。有关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涉及部门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回应地方信息需求,抓紧出台便捷可行的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

3.持续提升审批效能。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明晰审批、监管部门职责,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违法行为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自贸办)、省审改办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协调指导支持自贸试验区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自贸试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地区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要明确牵头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工,扎实推进改革。

(二)明确任务分工。

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自贸办)、省审改办:指导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完善、细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举措,统筹做好协调指导、调查研究、政策解读、督促落实、总结评估等工作。

省司法厅: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及时配合有关部门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法律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改革试点要求,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与省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对接工作,加快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归集共享,对部门间信息归集共享情况进行常态化发布。

省级相关部门:指导、督促本系统落实好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制定公布本系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并定期维护更新;主动与省发展改革委及涉企信息提供部门进行对接,做好本系统信息网络对接和信息归集共享工作。

相关人民政府(管委会):明确牵头部门,统筹推进本地区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工作。每月统计报送审批事项,做好审批服务评价评估。特别要针对机构改革后的新体制,明确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的职责,做好工作衔接,防止推诿扯皮,工作不落实现象。

(三)狠抓工作落实。

省级有关部门及相关市(区)要加强协作,密切跟踪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及时完善政策举措,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和工作培训,扩大政策知晓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对改革推进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创新做法及存在问题要及时报送省级牵头部门。

附件:1.“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共523项)

2.“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共10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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