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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日期:2019/2/12 0:00:00 来源:陕西省发改委网站 浏览:3350次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

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发改投资〔2019〕156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2月12日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和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7〕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基建资金),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资金,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  基建资金以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基本建设事项为主,主要支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除省委、省政府确定事项外,原则上不安排企业事项,安排领域包括: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农村和生态环保、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城乡基础设施以及重大事项前期工作、要求省级配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定期评估调整基建资金重点支持范围,持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二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下达

  第四条  基建资金投资计划在上年度6月份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资金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单个项目包括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形象进度、年度基建资金需求等,打捆项目包括规划建设任务、资金筹措方案、项目进展情况、年度建设任务和年度基建资金需求等;

  (二)项目实施和申请基建资金的主要依据,包括中省各类规划、省委省政府工作报告、文件、会议纪要、办文等;

  (三)单个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备案证明。

  第五条  申请基建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已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并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填报,直接投资类项目需在安排资金年度的9月底前开工建设,补助类项目需已开工建设。   

  第六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年度基建资金规模,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工程实施进度等因素,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基建资金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每年1月底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第七条  按照省政府审定的基建资金投资计划方案,省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投资计划。其中对打捆项目,项目单位需提交资金申请(具体要求参见本办法第四条)后,再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依照投资计划拨付资金。

 

第三章  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

  第八条  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安排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建设的省本级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应由省发展改革委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对纳入相关建设规划、投资规模较小、功能简单明确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审批程序。非涉密项目所有审批事项全部纳入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除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外,本办法第二条采取其他方式支持的项目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省批准的建设规划中已经明确、建设内容单一,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省委、省政府已经研究同意的项目;

  (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为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一)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

  (二)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三)确需简化审批程序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以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有重大变化的,需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应附以下文件: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以及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内的项目除外);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中,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需由省政府办公厅出具建设方案审核意见。不需提供选址、用地、节能等审批文件的,项目单位应提供无需办理的相关说明或承诺。

  第十三条  对拟建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应由省发展改革委商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方案和筹资方案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审批。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含维修改造)审批程序按中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管责任,省级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管责任,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管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批复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

  第十六条  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等不可抗力,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调整概算书,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等支撑材料,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落实超概资金来源的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省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其中,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原则上应先商请省审计机关审计后,依据审计结果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16〕366号)和《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规定,及时编制和报批竣工财务决算。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对结余的基建资金,项目单位须交回省财政。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完工及时完成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竣工验收,也可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或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履行咨询评估程序后,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由项目单位委托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应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方案较为简单的项目实施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编制。

 

第四章  投资计划执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省发展改革委统筹负责基建资金投资计划执行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建资金项目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基建资金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基建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按照《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招标。

  第二十四条  推行工程保险和履约担保制度,加强基建资金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负责项目审批的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基建资金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审批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开展项目后评价,必要时应当参照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七条  对投资计划下达后一年内仍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省级有关部门、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省发展改革委视情况调整投资计划。

  第二十八条  建立基建资金投资计划评估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每年2月份组织对上一年度基建资金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情况上报省政府。

  第二十九条  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基建资金、收回基建资金、撤销项目、停止审批其他项目等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标代理、代建等中介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并将不良记录归集到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陕发改发〔2005〕2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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